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7月23日
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妥善做好全市人工繁育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养殖户损失,有序消化存量,切实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依法保障合法养殖户正当利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函》关于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统筹协调,高效推进芒市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现成立芒市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组 长:杨绍刚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黄贵邦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副 组 长:林正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番玉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滕文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林治斌 市人民政府副科级督查员
革 新 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局长
杨连升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伍 俊 市财政局局长
杨应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方二所旺 芒市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月品旺 风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煜丞 遮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周富 勐戛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文学 芒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永培 江东乡人民政府乡长
文自哨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长
金 玲 轩岗乡人民政府乡长
排早海 西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新学 中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郭明华 三台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燕 勐焕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安遥 遮放农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黄贵邦担任,副主任由尹国绍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市林业和草原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2.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推进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保障处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3.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选定无害化处置地点;明确全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式;指定放归地点、收容机构、调配使用单位等;组织具有合法养殖资质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申报处置并与养殖主体签订《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确认书》;指定专人负责处置现场及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过程录像、拍摄照片,并对影像资料存档。
4.市农业农村局:抽调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指导无害化现场处置及养殖场所的消毒工作;协助聘请有处置无害化动物经验的第三方实施无害化处置。
5.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协助市林业和草原局选定无害化处置地点,确定动物放归区(点)的选址及科学论证;对无害化处置现场进行监督指导,避免发生因扑杀、运输、掩埋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养殖主体进行登记核实;对养殖户转型、转产拟办理相关证件提供指导服务;加强对市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的执法监管。
7.市卫生健康局:协助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无害化处置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因扑杀、运输、掩埋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
8.市公安局:抽调公安干警及森林警察参与处置工作;负责对非法养殖、经营的野生动物进行依法查处没收,没收的野生动物交由处置工作组统一进行处置;负责处置现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制止劝阻群众围观处置现场及养殖户或无关人员私自拍摄处置动物视频、图片等不当行为。
9.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金,确保资金到位,补偿及时;指导处置工作人员按相关财务规定完善补偿所需资料;安排必要的处置工作经费;对全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金进行审核抽查。
10.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收集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群众诉求。
11.各乡镇(街道、农场):负责各自辖区养殖主体及群众维稳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无害化处置点选址等其他工作。
(三)组建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组
根据处置工作实际,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建3个现场处置工作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组、应急处置组共5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
(1)现场处置工作组第一组
组 长:尹国绍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成 员:夏文尚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杨万恒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刘传斌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刘永喜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张 良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金保华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蔺以志,联系电话:13578291908
(2)现场处置工作组第二组
组 长:排勒卡 市林业和草原局保留副科干部
成 员:哏岩平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傅先海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杨发祥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排早波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李 波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周成伟,联系电话:13608760600
(3)现场处置工作组第三组
组 长:何光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黄总邦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赵克平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杨刑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溥恩海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哏 晓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何勒成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王若犇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何干么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陈自孝,联系电话:13578218620
2.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组
组 长:李志强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苏玉东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董书恒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张国能,联系电话:13988289368
3.应急处置组
由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处置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需要抽调人员组成。
二、处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帮助养殖户降低损失,采取先行处置后补偿办法,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养殖户自愿申报原则。由合法人工繁育主体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处置申请,对养殖主体非自愿申报处置的,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于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
(三)坚持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落实。按照省、州要求,抓好处置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处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四)坚持科学合理,分类处置。根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五)坚持补偿标准统一,兼顾脱贫攻坚。统一执行省级指导补偿标准,对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进行合理补偿。对脱贫攻坚过程中合作社带动发展及部门扶持发展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进行合理补偿。
三、补偿范围、标准、方式
(一)补偿范围。一是列入禁食范围,需退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合法养殖主体(企业、合作社、户),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二是2020年1月24日前,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二)补偿标准。芒市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坚持全市一盘棋,一个标准,严格执行省、州指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附件1)
(三)补偿方式。合法养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省级进行补偿;合法养殖和登记备案养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州和市按3:7比例进行补偿;脱贫攻坚合作社带动发展及部门扶持发展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进行合理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超许可范围养殖的不予补偿;对非法养殖的主体,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联合查处。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协调沟通,防止重复补偿、遗漏补偿、虚报冒领补偿,避免因补偿标准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由处置工作组到现场清点退出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与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汇总处置数量及补偿金额,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拨付。
四、处置方式
(一)转变用途。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要充分发挥其科研、展示、药用等非食用利用价值,积极协助养殖户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
(二)放归自然。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以乡镇(街道、农场)为单位,在严格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照放归自然技术规范操作要求,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严禁将外来物种、杂交物种和携带疫病的个体放归自然,严格防止不按规定盲目放归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行为。
(三)收容调配。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移交量应满足保存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
(四)综合利用。对于有毒、野外生存能力弱、杂交个体、外来物种等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管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社会价值,避免资源浪费。
(五)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禁食野生陆生动物,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屠宰场、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选择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分类处置方向
根据芒市境内野生动物自然分布等生物特性,结合全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化程度、存栏量等情况,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如下分类处置方向:
1.蓝孔雀、亚历山大鹦鹉、黑天鹅等属外来物种的,以收容调配为主,健康个体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或调配至景区用作展示、观赏等非食用用途。
2.果子狸、椰子狸、赤麂、斑鸠、猕猴、原鸡等属芒市境内自然分布物种,由处置工作组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健康并符合放归条件的个体实施放归,不具备放归条件的移交收容机构或调配至景区用作展示、观赏。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协调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做好放归自然相关技术指导。
3.竹鼠、豪猪由于存栏量大、人工繁育驯养化程度较高、野外生存力弱,不具备放归自然条件。由处置工作组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深埋法进行处置。
4.以上未涵盖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物种,参考同种类物种处置,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处置方式。
六、处置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2020年7月7日—8月31日)
(一)制定处置工作方案(7月7日-7月10日)
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结合芒市实际草拟《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报芒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二)人工繁育主体申报及处置准备工作(7月7日-7月13日)
1.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辖区内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提出处置申请,申报材料作为兑现补偿、转变用途、转产转向的依据。对于可转变用途的,在处置前积极协调接收单位,指导养殖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选定无害化处置及放归自然点,并做好无害化处置及放归自然准备工作。
3.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协调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景区等机构,做好处置动物的收容调配准备工作。
4.聘请有处置无害化动物经验的第三方实施无害化处置。
(三)动物处置(7月14日-8月31日)
1.进场核对清点动物存栏数量。处置工作组根据养殖主体提交的处置申报表,进入养殖场现场核对清点申报处置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种类、数量,填写《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现场处置确认表》。(附件2)
2.现场与养殖主体签订《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确认书》(附件3)。以5月27日至31日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入户清查登记并经养殖主体或其委托人现场签字确定的动物种类、数量或重量的登记数据作为补偿依据,按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计算补偿金,与养殖主体签订《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和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的依据。
3.处置工作组按照分类处置方向,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实施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动物非正常死亡、患病等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置。
4.档案管理。严格做好相关档案(电子、纸质)管理,对养殖主体名称、处置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过程痕迹(图片、影像)等材料建立专门档案。要重视处置工作过程的舆情管控,处置过程影像拍摄由专人负责,禁止其他人员拍摄、保留相关影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9月25日前将处置相关档案材料及工作总结统一报州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备案登记。
七、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为保障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处置工作经费20万元。
八、后续工作
(一)养殖场所管理。处置工作结束后,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处置结束后,对养殖场所进行消毒并采集环境样本送检,便于后续转型转产。
(二)放归后续监测评估。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三)非食用动物管理。对调配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
(四)做好证照处置及移交工作。对已经办理以非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养殖主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的通知》(云林动植〔2020〕13号)规定,养殖主体将原许可证件或文书交回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清理、换发;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规定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进行管理。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停止受理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五)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关闭。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快查重处一批典型案件,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跨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加强引导,维护稳定
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处置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大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科学知识,及时宣传国家、省、州有关处置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要密切关注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动态,强化维稳责任,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有序解决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在推进处置工作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点击可下载)
2.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现场处置确认表(点击可下载)
3.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确认书(点击可下载)
4.芒市合法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情况统计汇总表(点击可下载)
源文件:芒政办发〔2020〕64号 关于印发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解读《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