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全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及动物处置工作,根据相关法侓法规,制定了《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2020年6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要求,由省林草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合理制定全省补偿指导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防止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各地要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农户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
一、处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帮助养殖户降低损失,采取先行处置后补偿办法,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养殖户自愿申报原则。由合法人工繁育主体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处置申请,对养殖主体非自愿申报处置的,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于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
(三)坚持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落实。按照省、州要求,抓好处置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处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四)坚持科学合理,分类处置。根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五)坚持补偿标准统一,兼顾脱贫攻坚。统一执行省级指导补偿标准,对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进行合理补偿。对脱贫攻坚过程中合作社带动发展及部门扶持发展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进行合理补偿。
二、关于处置补偿范围、标准及方式
《方案》依据《德宏州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处置范围确定芒市处置范围。
(一)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附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传统畜禽、特种畜禽品种,根据《决定》规定“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如:家猪与野猪杂交品种、梅花鹿、雉鸡、鸵鸟等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处置范围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属水生、两栖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如暹罗鳄、黑斑蛙、棘胸蛙等不列入此次处置范围。
(二)退出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养殖户、基地、场、公司、合作社等)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书),并按许可规定范围养殖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二是以“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2020年1月24日前,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是指在处置前已被森林公安执法罚没并登记寄养在养殖户处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处置期间森林公安执法罚没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补偿标准。《方案》明确按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五)处置方式。《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明确处置方式为: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