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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46585   作者:  日期:2020/7/23

为妥善解决全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及动物处置工作根据相关法侓法规制定了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出台背景

202022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20206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要求,由省林草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合理制定全省补偿指导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防止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各地要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农户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

处置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帮助养殖户降低损失采取先行处置后补偿办法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坚持养殖户自愿申报原则由合法人工繁育主体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处置申请对养殖主体非自愿申报处置的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于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

坚持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落实按照省州要求抓好处置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处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坚持科学合理分类处置根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坚持补偿标准统一兼顾脱贫攻坚统一执行省级指导补偿标准对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进行合理补偿对脱贫攻坚过程中合作社带动发展及部门扶持发展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进行合理补偿

关于处置补偿范围标准及方式

方案依据德宏州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处置范围确定芒市处置范围

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附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传统畜禽特种畜禽品种根据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家猪与野猪杂交品种梅花鹿雉鸡鸵鸟等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处置范围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属水生两栖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如暹罗鳄黑斑蛙棘胸蛙等不列入此次处置范围

退出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养殖户基地公司合作社等)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书),并按许可规定范围养殖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2020124日前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是指在处置前已被森林公安执法罚没并登记寄养在养殖户处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处置期间森林公安执法罚没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补偿标准。《方案明确按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处置方式。《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明确处置方式为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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