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芒市财政局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水利局 芒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号)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芒市财政局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水利局 芒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通知》、《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参与改革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境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农场,从骨干工程、田间水利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水价标准是精准补贴的基础。用水定额指由市水利局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水价标准按《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芒发改字〔2023〕86号)执行。用水定额、水价标准将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除通过本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奖补标准
第八条 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三)因种植面积缩减、弃耕、摞荒和转产等因素节约的水量;
(四)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第九条 奖补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为:按分档节水量占比进行奖励。节水量=定额用水量-实际用水量。节水量占比=节水量/定额用水量X100%。节水量占比≤1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1.2倍进行奖励;10%<节水量占比≤3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1.5倍进行奖励;30%<节水量占比≤5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2倍进行奖励;节水量占比>5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3倍进行奖励。节水奖励标准将根据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及市级财政财力匹配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奖补方案拟定。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奖补对象向管水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相关材料。管水主体依据市级制定的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和上年所管工程各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
第十一条 奖补方案公示。管水主体将奖补方案在农业水价改革区域内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奖补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水利局审核确定。市水利局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报市水利局审定。市水利局应组织做好奖补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兑付。市财政局依据市水利局最终认定的奖补方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从市水利局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向应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各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各管水主体管理范围内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水利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水利局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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