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财政局

关于《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浏览量:1648    作者: 日期:2023/12/13

关于《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日,芒市财政局、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芒市水利局、芒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号)要求,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二、目的意义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抓手。近年来,此项工作已被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两项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有利于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推动完善农业用水运行维护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以水养水”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为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自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二章为奖补对象、奖补标准,自第八条至第九条;第三章为奖补程序,自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四章为奖补资金监管,自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五章为附则,自第十条至第二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参与改革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二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芒市境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农场,从骨干工程、田间水利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三是确定奖补资金来源为奖补资金来源除通过本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

(二)奖补对象、奖补标准。一是明确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二是明确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为:按分档节水量占比进行奖励。节水量=定额用水量-实际用水量。节水量占比=节水量/定额用水量X100%。节水量占比≤1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1.2倍进行奖励;10%<节水量占比≤3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1.5倍进行奖励;30%<节水量占比≤5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2倍进行奖励;节水量占比>50%,按节水量所计水费3倍进行奖励。

(三)奖补程序对奖补方案拟定、公示、审核及奖补资金兑付等环节明确相关要求

(四)奖补资金监管。明确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的主体,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奖补资金使用的禁止类清单、绩效管理等相关要求。

(五)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附件: 芒市财政局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市水利局 芒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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