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2023]-372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德环函[202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芒市组织开展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和修编工作,并形成《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声功能区划(修编)》)。
二、修编背景及目的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分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基础上,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城市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其执行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芒市中心城区城市规模和城市功能布局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调整修编。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根据城市规划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规定,需对《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进行调整修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为此我市启动了芒市声功能区划分调整修编工作。
三、起草的依据
《声功能区划(修编)》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3〕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2023〕-37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52号)、《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4年5月3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函》(德环函〔202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起草过程
(一)2024年7月8日,按国家、省、州要求完成《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评估结果得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需要进行修编。
(二)2024年12月31日,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编制形成《声功能区划(修编)》初稿。
(三)2025年1月3日,征求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委文明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勐焕街道办事处、芒市镇人民政府、风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2025年2月13日,《声功能区划(修编)》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召开了技术审查会,并按专家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五、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调整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区划覆盖整个中心城区范围。
2.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调整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等要求,在收集整理声环境现状、交通道路网、行政区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资料基础上,采用ArcGIS、CAD等专业软件,结合实地监测及现场调查,并充分征询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完成了《德宏州芒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
六、调整内容
本次区划修编以芒市中心城区范围作为本次区划范围,中心城区总面积95.53平方千米,其中,水域面积2.18平方千米,机场周围区域2.38平方千米,扣除水域、机场区域后声功能区划面积为90.97平方千米,并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共划分为4类功能区。其中: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标准适用区共计18个区划单元,总面积约为48.93平方千米,占区划面积的53.79%,相较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以下简称“现行区划”),面积减少了406.42平方千米,减少原因主要为中心城区范围减小,此外,本次修编进一步细化了1类区单元的划分,区划单元由13个片区调整为18个片区。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标准适用区18个区划单元,总面积约为22.00平方千米,占区划面积的24.18%,相较于“现行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由19个片区调整为18个片区,面积减少了69.81平方千米。减少原因主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减小导致,其次是在本次区划修编过程中,结合了乡村区域划定原则,将部分2类区单元调整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标准适用区主要有4个区划单元,面积约为5.34平方千米,占区划面积的5.87%,相较于“现行区划”,3类环境功能区划分片区数量不变,但面积减少了10.38平方千米,减少区域主要为本次区划范围外的区域。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标准适用区总面积为14.70平方千米,占区划面积的16.16%,主要包括交通干线(44条)及两侧区域、铁路段(2段)及两侧区域、交通场站区域(5个),相较于“现行区划”,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中涉及的交通干线由79条减少至44条,涉及的交通场站由1个增加至3个,其中本次修编不对原区划中的交通服务区(机场占地区域)划定声环境功能区,机场周围区域其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增加了“德宏旅游客运站、芒市客运南站、芒市客运北站”共3个4a类交通场站,但由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大幅减小,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相较于原区划明显减少,4a类区面积共减少了27.59平方千米。
因《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的中心城区范围,不涉及“现行区划”中的“沿边铁路”,故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中涉及的铁路干线由2条减少至1条;另外,本次修编4b类声环境功能区增加了“芒市火车货运站”,涉及的4b类交通场站由1个增加至2个,但由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大幅减小,4b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明显减少,共减少了6.21平方千米。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