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进一步掌握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切实推动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全面开展,确保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云环发〔2019〕4号)、《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云污防水源〔2019〕1号)等文件要求,芒市组织开展了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并形成《德宏州芒市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二、方案起草背景及目的
勐板河水库是芒市最重要的城市饮用水源,位于芒市东南部,距城区约17公里,总库容805.5万立方,属小一型水库。每天向芒市城区供水7.53万立方,供水人口约18万人,属地市级水源。
2007年7月,潞西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潞西市勐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07年10月,潞西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勐板河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7年11月,潞西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潞西市勐板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芒市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43.50平方公里。
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的修订实施,《潞西市勐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与其要求不符,加上芒市自来水工程于2003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当时勐板河水库尚未建成,只能在水库下游约1.5公里的勐板河上取水,勐板河水库于2004年12月建成并开始蓄水,2013年8月开始实施芒市供水改扩建工程,现取水口已上移至水库大坝,汇水范围发生改变,需要重新调整保护区。
为全面做好芒市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工作,推进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启动了勐板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
三、起草的依据
《调整方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云南省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云环发〔2019〕4号)、《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云污防水源〔2019〕1号)、《关于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报批程序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起草过程
(一)2024年3月5日,召开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推进会,初步确定调整意见。
(二)2024年4月29日,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编制形成《调整方案》初稿。
(三)2024年5月24日,征求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芒市镇人民政府、风平镇人民政府、市供排水公司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2024年7月25日,《调整方案》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的技术审查会,并按专家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五、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调整原则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方案编制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符合客观实际与自然规律,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的要求。水源保护区划界所包含的内容能客观反映保护区污染情况与管理界线。
2.全面调查、重点深入的原则。污染源调查根据保护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特征及产业结构配置特点,重点对主要污染源按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和效用性原则有重点的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有关规范进行保护区划界。
3.客观评价、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调查的环境现状,对环境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保证后续分级划界的依据充分。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保护区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方法与标准。
(二)调整方法
基于区域数字高程模型(DEM),采用GIS空间分析技术提取饮用水源地地表径流控制区。在此基础上,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划分,根据饮用水源地类型分为湖库型、河流型水源地要求进行划分。
六、调整内容
(一)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要求,将勐板河水库正常蓄水位1206.27米以下水域及正常蓄水位外沿200米范围的陆域,引水口上溯1500米的河道水域及沿岸纵深1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原一级保护区面积2.00平方公里,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1.189平方公里,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减少0.811平方公里,减少区域为水库大坝至下游原取水口河道水域及外沿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要求,将一级保护区外上游整个流域范围,其中西侧部分区域以农村道路为界,东侧以州界为界,南侧部分区域以农村道路为界,划定为二级保护区。原二级保护区面积41.50平方公里,调整后二级保护区面积38.644平方公里,调整后二级保护区面积减少2.856平方公里,减少区域为水库大坝至下游原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外的二级保护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