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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规〔2023〕3号 关于印发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8538   作者:  日期:2023/8/2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芒政规〔2023〕3号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3715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382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解决城乡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告》(德政规20182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赁退出运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实行对保障对象有限期租赁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市公安市民政市财政市人社市自然资源市税务市金融机构及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工作年限收入车辆房产等条件的以下群体

芒市城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芒市的户籍进城务工地质灾害等住房困难群众

非芒市户籍的有稳定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创业人员以及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常住人员

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其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在芒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本市城市户籍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先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受稳定就业年限限制应当优先配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材料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须有成年家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申请芒市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大湾小区在芒市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各乡镇政府教育卫生及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集镇中心区域或村寨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收入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85%2人以上2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85%计算

其中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芒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高于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如有变化以相关部门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3财产条件指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申请家庭财产累计不高于30万元其中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根据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以申请人诚信申报和承诺为准申请人已婚但申请人配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名下的住房和财产车辆应计入申请家庭合并计算

4车辆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轿车跑车越野车房车等享受型车辆累计现值含增值税不得超过20车辆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确定计算公式为汽车现值=重置成本*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各种型号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中九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规定使用年限按15年计算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计算价值对通过重置成本法认定的车辆价值有异议的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车辆情况以申请人诚信申报和承诺为准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保障对象实际拥有但权属未登记在其名下的自有住房非居住房屋车辆投资金额及其他隐性财产如有举报查实的视为其财产

6咖啡小区属芒市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的申请和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受芒市城区住房面积和工作年限限制各乡镇教育卫生政企共建周转房由本单位职工申请的不受收入财产和车辆条件限制新就业大学生不受收入和工作年限限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调整相关条件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多人合租仅限咖啡小区芒市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限定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地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4确定其中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父母与成年子女可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无房产一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若父母与子女均无房产的均可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到指定申请点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并书面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4住房情况证明以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为准

5工作收入及居住证明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

2以下家庭或个人还需提供业单位统租房源申请人需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进城务工需提供乡镇出具的进城务工证明或单位的合同用工证明地质灾害和生态移民需提供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芒市城市户籍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和低收入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能证明符合规定年限的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已备案劳动合同等

6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有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有关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由有关部门出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应提供立功受奖证书随军家属相关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书其余经政府批准的提供批准文件

7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及配租管理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初审

申请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合格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请点及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配租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有关信息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上适时公布并严格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地点和户型采取摇号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配租配租方案和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1配租房源是指可用于分配的房源原则上乡镇卫生教育和政企共建周转房优先保障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出现闲置的可扩大到周边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芒市工业园区内房源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职工配租可由企业进行统配统租其他小区在轮候人员较多情况下不再进行统配统租无障碍房残疾人用房优先保障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家庭或个人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为确保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可视情况给予其他申请家庭或个人配租

2申请时间指申请资料受理凭证的落款时间

3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单身人士只可申请一室一厅及单间配套三室一厅申请人数不少于4

4配租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时间地点和户型采取摇号等方式配租申请人中含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在同一批次配租时可优先配租低楼层不参与摇号

5配租结果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

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3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到指定地点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及续签期限一般为13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现行保障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2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须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4承租期间申请人结婚生育的可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因照顾老人孩子等原因需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可视情况增加为临时人员共同居住

5住房以家庭或个人申请的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以企单位统一配租的由单位负责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且由单位统一交缴租金和保证金

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分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2租金减免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力无租金支付能力的可由市财政民政卫健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具体以市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3租金缴纳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完善租金收缴和追缴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租金调整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租金标准的租金调整时间以实际办理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因政府批准调整租金标准的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以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为准

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4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5承租人应积极遵守社区物业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或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运营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定

3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按规定进行选聘也可由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选聘

4各乡镇政府教育卫生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员资格的准入和退出

退出管理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1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收入人口户籍财产住房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承租人有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住房面积收入车辆价值超出规定标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已入住敬老院的

5其他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计收租金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有关人员记入信用档案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计收租金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且逾期未整改的

3损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整改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7不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管理且逾期未整改的

8破坏公共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整改的

9租赁期间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3因承租人失联或死亡等原因空置的僵尸房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报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在公安社区物业等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核查并收回房屋屋内物品做好取证和物品清单后搬运至指定地点管存和处理拖欠租金的依法保留租金追缴权

第三章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芒市辖区范围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制定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于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通过指定的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公示方式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信息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法规建设分配退出以及租赁补贴申请发放等信息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收入户籍财产住房车辆等情况的变化以申请人主动诚信申报为主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经抽查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应登记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因申请人联系方式登记错误或发生变化等未及时到申请点变更登记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未认真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相关运营管理职责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档案并与发改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实行违规惩戒机制承租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拒不腾退房屋或欠缴租金拒不缴纳的可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在公共媒介进行公示公开并视情节依法申请对其贷款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其中被列入芒市住房保障信用档案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芒市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库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第七条关于申请条件的限制租赁期满后应按现行政策重新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续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实施方案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相关术语解释


附件

相关术语解释

 

进城务工人员

指芒市各乡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应为其工作所在地且每年进城务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地质灾害群众

指因发生地质灾害导致原有房屋无法居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临时过渡性住房的芒市各乡镇户籍住房困难群众房屋重建或新建后不符合进城务工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稳定职业人员

指非芒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或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外来务工人员

指非芒市户籍但在芒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与芒市相关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

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住房市场上自主选择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

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新就业大学生

指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的中专及以上大学毕业生不限户籍但申请人应在芒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家庭自有住房

指登记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自有住房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其他未办理产权证但经查实所有权益属于申请人的将视为其自有住房

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月收入计算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人均月收入=家庭总月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其中未在申请人员内的配偶应合并计算

解读《关于印发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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