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有效解决芒市公租房供需矛盾,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了《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运营管理等规范,公平公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分配,进一步健全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为我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以及相关术语解释。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政
策依据、适用范围、配租形式和有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章: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包含第六至第九条,明确了芒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以及审核、配租、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房屋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三章: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包含第十条。根据上级政策进行规范,明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以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违约责任。包括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完善了违规惩戒机制,其中,被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芒市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该章主要对本办法的适用情形和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相关术语解释。主要对进城务工、地质灾害、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概念,以及人均自有住房面积、月收入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界定。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或新旧文件差异
(一)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原执行保障对象范围:根据《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在芒市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居民。
调整后保障对象范围: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工作年限、收入、车辆、房产等条件的以下群体:
(1)芒市城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芒市户籍进城务工、地质灾害等住房困难群众。
(2)非芒市户籍的有稳定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创业人员,以及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常住人员。
(3)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原执行申请条件:根据《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芒市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居民。
调整后申请条件: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须有成年家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面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收入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3)财产条件。指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申请家庭财产累计不高于30万元。
(4)车辆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轿车、跑车、越野车、房车等享受型车辆累计现值(含增值税)不得超过20万。
(三)调整了合同签订时间
原执行签订时间: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至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
调整后签订时间: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及续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现行保障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四)调整了退出管理内容
原执行内容: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整后内容: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对承租人退出的情形结合芒市实际进行了调整;对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拒不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对优先配租对象、咖啡小区、乡镇周转房保障对象等群体保障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对财产、收入、车辆价值等认定进行了明确。以上内容表述不完善的,以《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准。
五、专业术语诠释
进城务工人员:指芒市各乡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应为其工作所在地,且每年进城务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地质灾害群众:指因发生地质灾害导致原有房屋无法居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临时过渡性住房的芒市各乡镇户籍住房困难群众。房屋重建或新建后不符合进城务工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稳定职业人员:指非芒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或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外来务工人员:指非芒市户籍,但在芒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与芒市相关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住房市场上自主选择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新就业大学生:指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的中专及以上大学毕业生,不限户籍,但申请人应在芒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家庭自有住房:指登记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自有住房。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其他未办理产权证但经查实所有权益属于申请人的,将视为其自有住房。
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月收入计算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人均月收入=家庭总月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其中,未在申请人员内的配偶应合并计算。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