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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5530   作者:  日期:2022/12/7

芒政规〔2020〕3号

 

 

《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6月26日芒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8年5月18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全部失地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按年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缴费补助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300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保后征”要求。用地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每亩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用地项目报批手续时,应按照项目报批面积足额转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同时提供被征地农户名册。如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先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予以返还。


第二章 资格审核认定要素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比大于0.3亩的人员。

(三)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指导意见保障范围。

(五)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为准。

(二)被征耕地面积。通过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或其他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被征耕地面积。

(三)在册人数。签订征地协议时的户口簿在册人数。签订协议时,已死亡户口未注销人员不在补助范围;签订协议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签订征地协议时,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注销)的视为在册人数。

(四)人均耕地面积。审核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不足0.3亩。计算方法:人均耕地面积=(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被征地面积)÷在册人数。

(五)年满16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实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口簿在册人员信息情况。

(六)核实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暂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现役期间暂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三章 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开展。市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审核。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供申请认定资料。

(二)村民小组对被征地户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村(居)委会审核。

(三)村(居)委会根据村民小组审核情况,结合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组织所属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五)市自然资源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市人社局核定。

(六)市人社局根据上述各部门审核情况,确定保障对象,核定待遇,及时指导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四章 参保缴费补助办法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记账制管理。

(一)政策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人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三)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后,可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

(二)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一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五条 办理参保人死亡退保手续流程: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仅退还其个人账户本息,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助,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扣除其已领取金额后,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2011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其个人缴纳的10%属于可继承部分,政府补贴资金属不可继承部分不在退还范围,在参保人死亡的次月停发其享受的被征地待遇,扣除其已领取金额后,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的,仅退个人账户资金,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发,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参保缴费补助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时间开始计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参保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给予接续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参保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给予接续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符合参保缴费补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待其毕业后可选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又多次征地的,已按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办理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不再重复办理。

 

第五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管理,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对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的,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2019年1月1日后的征地项目,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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