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将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衔接并轨、纳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户),全部纳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按照原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要进行衔接并入,实现清零,确保全省同步实施。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七章二十六条。具体为:总则、资格审核认定要素、资格审核认定程序、参保缴费补助办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为:
1.明确适用范围和“先保后征”。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8年5月18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全部失地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在册人数以公安机关的户口簿所确认的户籍人口为基准;土地承包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一户家庭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严格执行“先保后征”要求,用地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每亩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2.规范资格审核及认定程序。明确不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制定审核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提供申请认定资料经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报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组织所属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市人社局核定。市人社局根据上述各部门审核情况,确定保障对象,核定待遇,及时指导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3.明确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一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5 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记账制管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
4.接续、终止缴费补助和待遇领取的相关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待遇时间死亡的,退还其个人账户本息,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助;已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扣除其已领取金额后,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潞西市人民政府第30号公告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个人缴纳的10%属于可继承部分,在参保人死亡的次月停发其享受的被征地待遇,扣除其已领取金额后,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的,仅退个人账户资金,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发,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参保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给予接续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征地时户口已迁出(注销)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纳入在册人数,待其毕业或退役后,未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