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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浏览量:5201   作者:  日期:2022/12/7

芒政规〔2020〕4号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1日芒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及《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组织全市对截止2020年4月9日的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现行有效的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与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或已有新规替代,且无继续施行必要等原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9件规范性文件:

1.《潞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三轮摩托车实行限制路段禁止驶入芒市城区的补充通知》(潞政发〔2001〕5号)

2.《潞西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潞西市政府第6号公告)

3.《潞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芒市城区人民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潞西市政府第7号公告)

4.《潞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潞西市政府第23号公告)

5.《潞西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潞西市政府第24号公告)

6.《芒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芒市政府第39号公告)

7.《芒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办法》(芒市政府第46号公告)

8.《芒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芒市政府第51号公告)

9.《潞西市贯彻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潞西市政府第30号公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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