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二、主管部门:
芒市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五、子项:
1.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
2.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8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000163108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芒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换发补发
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2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台湾通行证
(2)收费项目标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1931号〕)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台湾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公安机关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
(1)受理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3)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000163108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8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团队旅游签注)(00016310800601)
2.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个人旅游签注)(00016310800602)
3.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探亲签注)(00016310800603)
4.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定居签注)(00016310800604)
5.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应邀签注)(00016310800605)
6.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商务签注)(00016310800606)
7.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学习签注)(00016310800607)
8.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乘务签注)(00016310800608)
9.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其他签注)(00016310800609)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芒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商务签注签发,赴台学习签注签发,赴台乘务签注签发,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2)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3)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5)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6)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7)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8)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9)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前往台湾签注
(2)收费项目标准:一次签注,15元;
多次签注,8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前往台湾签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照不同的签注类型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公安局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
(1)受理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3)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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