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芒市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000163103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000163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000163103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县级)(000163103002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7.实施机关:芒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人员。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四条之情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三章
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业务培训、会议、从事采访、创作等活动;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边境检查站对持证人员实施边境通行检查,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十二条之情形的,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
2.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收缴其证件,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收缴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警务公开,通过编制服务指南、开展现场或网络咨询等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引导人员按规定申领、使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现场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4.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5.已在边境管理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6.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身份证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四)已在边境管理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不予核发。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四章: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 《边境通行证》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边境管理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公安局
十五、备注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63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号)附件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核发权限。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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