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5年07月04日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超市)持有《卫生许可证》,证号为芒卫公XK证字〔2021〕第0013号,有效期限为:2021年01月05日至2025年01月04日。芒市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涉嫌未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01月05日至2025年07月04日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7月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芒市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存在未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01月05日至2025年07月04日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商场(超市)于2025年07月08日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芒市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在未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01月05日至2025年07月04日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芒市卫生健康局于8月2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5〕01号),给予芒市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思考建议】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知晓自身经营范围内涉及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规定,并做到依法执业,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否则一不小心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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