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 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浏览量:1944    作者: 日期:2025/11/10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6日芒市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芒市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某、某某、刘某某3人涉嫌非法行医活动,立即上报芒市卫生监督大队。20255611时22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如下1.现场查见李某某一行三人在芒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准备为排某某开展烤瓷牙安装的诊疗活动2.现场查见开展牙齿相关医疗活动使用的利多卡因注射液、一次性注射器、拔牙工具、电磨、义齿基托树脂等用品用具若干。3.现场有一名就诊人员排某某4.现场查见李某某为患者排某某制作烤瓷牙的质保卡一张。5.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6.李某某现场将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全部退还某某,双方签订退款协议经初步调查某某涉嫌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04月22日至05月06日期间擅自芒市某某某某村委会排某某为排某某开展口腔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05月1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于2025年04月22日至05月06日期间擅自芒市某某某某村委会排某某为排某某开展口腔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于2025年04月22日至05月06日期间擅自芒市某某某某村委会排某某为排某某开展口腔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相关规定,2025年8月4日本机关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5〕07号)决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温馨提示】

非法行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高压态势打击下仍然存在,其主要抓住了群众贪图就诊方便、便宜的心理特点从而屡禁不止,提醒大家身体有任何问题建议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