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11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3日
违法事实:陈*存在2025年4月9日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在德宏东方医院独立为杨**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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