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德宏东方医院(个人独资)(医疗机构名称:德宏东方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10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03日
违法事实:德宏东方医院存在2025年4月9日使用超出注册执业地点的陈*医生独立为杨**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德宏东方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