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公罚〔2025〕11号)

浏览量:449    作者: 日期:2025/10/28

被处罚单位(人):芒市玉兰美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MKGWK8L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公罚〔2025〕1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1日

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双随机工作任务,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你单位公共用品用具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06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出具报告编号:MSCDC-GG-2025-122,样品编号:MSCDC-GG-2025-122-01~03(店内),抽样日期:2025年06月25日,毛巾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