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5〕07号)

浏览量:1944    作者: 日期:2025/8/7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07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804

违法事实:**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于2025年04月22日至05月06日期间擅自在芒市五岔路乡为排**开展口腔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涉案物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00)整。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