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5〕08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8月02日
违法事实: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30日和2025年6月3日分别在芒市轩岗乡为陈**和杨**开展牙齿相关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涉及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涉案物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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