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芒市XX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浏览量:1947    作者: 日期:2025/7/28

【案情介绍】

2024年09月06日14时44分至15时00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双随机工作任务,对芒市XX宾馆公共用品用具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2024年0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出具报告编号:MSCDC-GG-2024-038,样品编号:MSCDC-GG-2024-038-01~02(302房间),抽样日期:2024年06月20日,杯具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该酒店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芒市XX宾馆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该酒店于2024年09月14日提交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完成整改。

芒市XX宾馆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卫公罚告〔202413号),拟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芒市卫生健康局11月6日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413号)给予芒市XX宾馆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单位于11月7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本案于11月8日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思考建议】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采取推理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明确要求公共场所需每年进行卫生检测,但检测结果不合格确无对应的罚则,只能采取倒推形式判定不合格的原因从而采取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给予处罚,但从根本上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建议修改完善对应法律法规。二是公共场所经营者要知晓自身经营范围内涉及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规定,并做到依法执业,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否则一不小心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持有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依法依规处理。

【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