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4〕23号)

浏览量:2743    作者: 日期:2025/2/10

被处罚人:柴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4〕23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2月08日

违法事实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和2021年12月10日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服务部为杨**和杨*开展“捷克水分子注射丰胸”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192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