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平(女,身份证号:510902********0162,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经查,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和2021年12月10日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安路4号芒市香莱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花园小区嘉和苑18号芒市淑菲院婚庆用品服务部为杨晓菲、杨建开展“捷克水分子注射丰胸”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非医师行为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192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卫医罚告〔2024〕2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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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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