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4〕19号)

浏览量:3414    作者: 日期:2024/12/26

被处罚人:芒市淑菲院婚庆用品服务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4〕19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9日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组织刘*、柴*等人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花园小区嘉和苑18号芒市淑菲院婚庆用品服务部为杨*开展注射丰胸和双眼皮手术等相关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及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