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芒市淑菲院婚庆用品服务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4〕19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9日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组织刘*、柴*等人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花园小区嘉和苑18号芒市淑菲院婚庆用品服务部为杨*开展注射丰胸和双眼皮手术等相关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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