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芒市和贵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4〕17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2日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2024年06月22日至25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梁*独立为刀**、曹*等6名就诊人员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捌元陆角陆分(¥1138.66)。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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