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芒卫医罚〔2024〕17号)

浏览量:3736    作者: 日期:2024/12/17

被处罚人:芒市和贵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卫医罚〔2024〕17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2日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2024年06月22日至25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独立为刀**、曹*等6名就诊人员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捌元陆角陆分(¥1138.66)。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