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08月28日16时05分至16时28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XXXX酒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1.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0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出具报告编号:MSCDC-GG-2024-007,样品编号:MSCDC-GG-2024-021-01~02(606房间,抽样日期:2024年06月17日,毛巾A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肖XX、徐XX、云X3名工作人员健康证半年艾滋病检测过期。卫生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09月06日前整改,肖XX、徐XX于08月29日,云X于08月30日取得有效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2024年08月28日芒市香民江宿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和安排未取得有效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肖XX、徐XX、云X3名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该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肖XX、徐XX、云X3名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4〕11号)对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
【典型意义】
此案例充分告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知晓自身经营范围内涉及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规定,并做到依法执业,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否则一不小心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持有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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