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09月12日16时35分至16时58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双随机工作任务,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芒市XX美容院公共用品用具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07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出具报告编号:MSCDC-GG-2024-067,样品编号:MSCDC-GG-2024-067-01~02(店内),抽样日期:2024年06月26日,毛巾、面膜碗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调查核实,芒市XX美容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2024年09月27日前改正,该美容院于2024年09月25日提交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完成整改。
芒市XX美容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4〕16号),给予其: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
【典型意义】
此案例充分告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知晓自身经营范围内涉及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规定,并做到依法执业,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否则一不小心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持有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依法依规处理。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