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05月22日20时12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报,称芒市南蚌路有人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要求芒市卫生监督大队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当天21时31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到达现场调查,现场查见:1.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勐焕路街道办事处南蚌路,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2.工作人员有穆X、李XX、余XX和孔XX共四人。3.六名患者刘XX、石XXX、张XX、朱XX、肖XX、匡XX正在该公司接受输液治疗,有相应处方笺;经调查了解,六名患者为牛XX医师在芒市XX诊所接诊。4.该公司存放有输液后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未使用的药品。5.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当天21时46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到达芒市南蚌路南段党校出租房芒市XX诊所,现场查见:1.该诊所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2.该诊所注册的执业医师牛XX正在坐诊。经初步调查,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05月2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收费由芒市XX诊所收取,另案处理,针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份共2页;2.取证材料1份共6页;3.询问笔录8份共27页;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物品清单1份共2页(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芒卫医证保决﹝2023﹞05号);6.芒市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7.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8.芒市XX诊所负责人蒋X委托穆X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9.芒市XX诊所负责人蒋X和受委托人穆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10.刘XX、石XXX、张XX、朱XX、肖XX、匡XX六名患者输液的处方笺复印件各1份共6页;11.牛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12.余XX和李XX的护士执业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共6页;13.《芒市XX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14.芒市XX诊所医护人员花名册1份共1页。15.芒市XX诊所接诊刘XX、石XXX、张XX、朱XX、肖XX、匡XX六名患者的原始处方笺和门诊日志登记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4页。
2023年5月22日,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卫医罚告〔2023〕15号),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芒市卫生健康局于7月28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3〕15号),给予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单位于7月28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本案于8月2日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本案中存在几个争议焦点:一是违法主体的认定。在案件调查中,本案属于芒市XX诊所因房屋拆迁而将患者安置在芒市南蚌路进行输液治疗,而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已在该地点取得营业执照,准备将芒市XX诊所注销后办理诊所备案手续,但未完善相关手续即被查处,在本案中违法主体应为芒市XX诊所还是芒市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成为争议。芒市卫生健康局认为两个地点涉及的医务人员虽为同一批人员,但针对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规定均有法律法规明确,机构、医务人员均应以执业地点为限,不能超出且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地点已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市场主体资格,遂对芒市XX诊所和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双罚,本案在芒市南蚌路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主体确定为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二是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在运用处罚依据时存在争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如何适用?是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论处还是诊所未经备案论处?因无相关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案件中认为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无论从现场设置、人员配备均符合诊所的设置标准,已达到了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条件,应以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遂依据《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三是护士是否处罚?2023年5月22日在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为刘XX等六名患者开展相关治疗服务的护士余XX和李XX,由芒市XX诊所安排到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治疗服务,不属于个人行为,属于诊所派出行为。同时目前尚无针对护士相关处罚的依据,护士余XX和李XX不涉及违法行为。四是针对在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发现的刘XX、石XXX等六名患者输液处方签书写不规范,没有医师签名的行为是否应处罚?因在医疗监督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机构合法成立的法定证明,处方书写不规范是针对合法机构设立,对芒市XX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查处,就不存在其它行为的并处,不应再对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处方签无医师签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思考建议】
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规范执业行为,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争议焦点过多,无指导性意见均为专家观点,缺乏严谨性。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便于基层执法和使用。
【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