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06月15日15时30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投诉人家里老人于2023年06月15日早上到州医院看病复查,有一个女士把老人介绍到XXX中医诊所,其感觉该女士是个医托,但不能提供该女士的照片等相关信息,其家人到这个中医诊所开了近1000元的中药,是一个姓陈的医生开的药,请卫生监督大队现场检查这家诊所机构和人员资质是否合法。接报后,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于2023年06月16日09时53分到达芒市XXX中医诊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1.芒市敬仕君中医诊所持有芒市卫生健康局核发有效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核准诊疗科目为中医科(内科专业);2.该诊所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执业医师陈XX、一名是执业护士王XX、一名是管理人员陈XX;3.该诊所中药处方调剂人员王XX未能出示药师相关资质资料,其在诊所从事中药处方调剂工作;4.该诊所执业医师陈XX正在诊室坐诊,陈XX接诊患者登记有门诊日志和开具有处方笺,但门诊日志和处方笺登记不规范;5.现场提取该诊所2023年05月22日至2023年06月16日的处方笺及门诊日志登记记录。我局于2023年06月2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诊所于2023年05月22日至2023年06月16日期间,存在使用执业医师陈XX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门诊日志、处方笺)和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王XX开展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09月01日本机关向芒市XXX中医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卫医罚告〔2023〕17号)拟对该诊所:1.使用执业医师陈XX为患者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门诊日志、处方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王XX开展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拟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该诊所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3〕17号)给予其:1.使用执业医师陈XX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门诊日志、处方)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王XX开展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单位于9月11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本案于9月12日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该案属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主体合法,无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办理程序合法严谨,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每个环节、每项程序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负责人审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等且证据具有关联性、证明力,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事实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条款适当,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规范、完整,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及时送达。案卷卷面整洁,卷封填充详实,装卷形式规范、目录清晰,排序一致、装订整齐,能够反映案件流程,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思考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诊所备案逐渐日增,在日常监督执法中也反映出了药剂师的监督难点以及管理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学习深入度和执行力的问题。一是建议国家、省能够有效针对药剂师的管理和资格的取得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范围,便于管理;二是加大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压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提高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和知晓度。
【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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