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04月15日14时30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到德宏州卫生监督局指示,称芒市XXX美容店涉嫌存在非法医疗美容的情况,请芒市卫生监督大队进行调查核实。接报后,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于15时53分到达该美容店开展现场调查,现场查见:1.芒市XXX美容店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美容店;2.该美容店内有三间房间,一间厨房,房间内有一只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一台中医电火针和大量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橡胶手套、一次性药盆、碘伏消毒液、一次性使用阴道扩阴器等(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22]04);3.卫生监督员在该美容店旁边一个宾馆(芒市XX宾馆)102房间查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等(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22]04);4.该美容店现场有四名工作人员正在为顾客服务,其中现场调查发现阳XX在芒市XXX美容店内使用药品盐酸利多卡因为顾客涂抹止痛,韦XX用火针为顾客阴道内挑疙瘩、使用医疗器械扩阴器等为顾客查体并在芒市XXX美容店内经外阴消毒、精油按摩、熏艾灸、私密全方位指检为顾客王X做私密护理;5.该美容店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该美容店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1.该美容店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2.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该美容店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相关的收费记录、票据等资料,通过询问笔录也未能明确具体违法所得金额,导致该案件非法所得认定证据不充分,无法进一步落实该美容店非法所得事项。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共1页;2.姚XX询问笔录2份共6页;3.寸XX、韦XX、阳XX、陈XX问笔录各份共11页;4.现场取证(拍照)两份共4页;5.姚XX、韦XX、阳XX个人身份证照片各1份共3页;6.物品清单1份共6页;7.寸XX《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9.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
芒市XXX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芒市XXX美容店没收涉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8 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2〕09号),给予其:没收涉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案件复杂按照程序申请延期,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在自由裁量上,结合当事单位违法情况以及损害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自由裁量得当,当事单位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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