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22年05月24日,德宏州卫生监督局、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XXX美容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美容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的邹X、帕XX、钟XX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1页;2.询问笔录1份2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取证材料1份1页;5.照片1份1页;6.整改后的半年艾滋病检测健康证复印件1份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8.授权委托书1份1页;9.杨X、邹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该美容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的邹X、帕XX、钟XX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讨论,鉴于当事单位已整改,秉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芒市XXX美容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半年检测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建议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2〕2号),给予其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积极履行。
|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