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05月11日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XX美发店开展国家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XXX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直接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1页;2.询问笔录1份2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照片1份1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7.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该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针对芒市XX美发店负责人XXX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直接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的行为,建议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1〕第03号),给予其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当事单位针对其违法行为也未提出异议,及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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