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03月25日09时18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XXX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查见:1.该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2.该诊所未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我局于2022年03月3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03月25日,XXX诊所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未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共1页;2.XXX,XXX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3.取证材料1份共4页;4.X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4页;5.XXX和XXX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6.XXX相应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各1份共4页;7.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共2页。
XXX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未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针对XXX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针对该诊所未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建议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较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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