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浏览量:12064    作者: 日期:2021/12/27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8月2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目标

为及时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精神,与全国同步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确保调完善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扎实有序推进,在《云南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完成前的过渡期

三、工作措施

(一)关于生育政策接

1.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我省现行《条例》规定生育三孩的夫妻,视为政策内生育,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补办。

2.过渡期内人ロ较少民族、边境少数民族、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3.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时按现行《条例》规定执行夫妻合计生育数不超过两个的,生育第三个子女时不需要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1.我省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要求,对《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清理废止。请各地尽快通过卫生健康委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申请办证条件,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办证申请。2021年12月31日后,云南省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基层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机构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合理安排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特别是对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等缺乏信息来源的群众,一定要确保通知到位。

2.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井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3.对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优待政策,在过渡期内时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期间生育第三个子女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也包括在内。

(三)关于社会制约政策

1.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2021年5月31日前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做出征收決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2.对于2021年5月31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1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3.对于无证生育、非婚生育、早育、婚外生育等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条例》修订完成前暂不执行。

(四)关于生育服务登记

云南省生育服务办证系统正进行调整升级,将于8月27日前实现三孩生育服务登记现场办理功能,请各地务必通知到乡村两级,及时开展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

 [附件: 附件2: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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