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基本代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531019003W00 |
芒市水利局 |
处理水事纠纷的临时处置措施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查清事实,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合法开展纠纷调处,采取临时措施应当合理合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530719003000 |
芒市水利局 |
用水计划核定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指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174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