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2021年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浏览量:17379    作者: 日期:2021/2/22

序号 

基本代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芒市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芒市水利局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章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1、依法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第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芒市水利局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芒市水利局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4、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芒市水利局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芒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芒市水利局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芒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第九条第二款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芒市水利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统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节约用水工作职责。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芒市水利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芒市水利局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三章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芒市水利局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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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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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三章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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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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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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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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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第九条第二款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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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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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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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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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章 第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洪设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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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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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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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洪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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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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