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2021年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部审批类)

浏览量:18055    作者: 日期:2021/2/22

序号 

基本代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531019005W00 

芒市水利局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坝高50米以上或者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水型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三)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执行。

1.按照分级原则、上级要求,核定本级负责组织审查、批复的水库名录;
2.汛前完成本级负责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查、批复;
3.必要时根据水库大坝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4.做好本级管理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档案管理;
5.按照上级规定做好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备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照规定核定本级审查批复水库名录的;
2.汛前不完成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的;
3.不按照要求进行档案管理以及报备工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13908821077;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001019005000 

芒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具备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验收阶段责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13908821077;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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