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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代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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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1019005W00 |
芒市水利局 |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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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1.按照分级原则、上级要求,核定本级负责组织审查、批复的水库名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照规定核定本级审查批复水库名录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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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01019005000 |
芒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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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具备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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