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2021年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浏览量:16635    作者: 日期:2021/2/22

序号  

基本代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1100401000  

芒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1100399000  

芒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1100400000  

芒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1100402000  

芒市水利局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1100396000  

芒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1100393000  

芒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七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1100394000  

芒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1100398000  

芒市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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