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2021年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浏览量:16533    作者: 日期:2021/2/22


                                                                                                                                                                                                                              

序号 

基本代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00190003030003 

芒市水利局 

对水利基建项目的行政强制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00190006030006 

芒市水利局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00190006030007 

芒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00190006030008 

芒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治理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00190006030009 

芒市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 (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00190012030010 

芒市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拆除或封闭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拆除、封闭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封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00190017030002 

芒市水利局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00190021030003 

芒市水利局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00190025030003 

芒市水利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强制执行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00190028030002 

芒市水利局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00190034030003 

芒市水利局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第六项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00190041030003 

芒市水利局 

对非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芒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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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取水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及时核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违反规定免征、减征、多征、停征水资源费的;
3.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4.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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