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审计局

芒市审计局关于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函

浏览量:6895    作者: 日期:202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202193日至118对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11日至20217月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抽查了“放管服”改革方面抽审了15项行政权力事项和10件办理事项。同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未能有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1

审计调查中发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承接州级下放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行政权力事项上,该事项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申报办理,目前在州级实施,县级因系统权限未下放尚无法实施。具体如下:

调整依据和方式《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018),202010月印发。调整方式,州住建部门不再实施,按属地化管理,保留县级备案权限。

承接存在问题和困难建筑起重机产权备案系统因权限未下放县级(县级无审批账号),目前无法实施。

原因分析放管服改革后,大量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下放到县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更直接更有效。但大量的工作下放,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滞后,随着县市工作量剧增,在人员、经费、技术、办公设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匹配,芒市加上承接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下放的事项,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导致未能有效承接上级下放权力事项的问题。

上述做法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第二十条“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承接工作,明确工作承接机构,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将上述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工作。

二、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芒市建筑业管理所划转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工作开展存在一些困难和不便。

2019318,芒市建筑业管理所由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后工作开展一些困难和不便:1.行政审批事项与市住建局交叉,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要与安全备案、质量备案并联审批,其中:质量备案审批部门为市住建局,审批过程中需同时两个部门审批,导致办事人员需往返跑两个部门,办事单位怨言颇多; 2.、州级下发文件通知和系统权限设置都是对口芒市住建局,容易造成工作脱节或重复工作;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在省级州级均由住建部门质安处和质安站负责,但芒市在建筑业管理所划归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质量、安全监督就分别由芒市住建局质监和市综合执法局建筑业管理所负责,监管工作中对企业造成一定负担。

(二)上下级沟通对接不通畅,导致部分工作开展不顺。

沟通对接不通畅,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后,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进行培训指导,导致部分工作开展不顺;人员不满足,州级行政职权下放后事项增多,加上州级项目建设规模及施工工艺较市级的项目大且复杂,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下放事项的工作开展;政策宣传不到位,现仍有部分州级单位不知道所属单位事项已下放到县级,导致办事人员重复往返两个部门,导致办事单位怨言颇多。

三、审计建议

进一步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的业务衔接不畅的问题。

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本整改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芒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整改意见函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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