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9月3日至11月8日,对芒市审计局关于芒市人力资源局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抽查了“放管服”改革方面抽审了7项行政权力事项和10件办理事项。减税降费方面抽审资金5580.82万元,同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承接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困难问题。
审计调查中发现芒市人力资源局承接的4个行政许可事项存在配套政策缺失、业务培训不到位、经费和人力不足等问题,具体如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调整依据和方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2020年7月印发。省、州级不再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保留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承接存在问题和困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中,在专家评估环节,芒市属于县级市,各类专家资源匮乏,且存在有专家但没有相对应评估资质的现象,需从州级院校等部门函请完成评估工作,且未设定专门的经费保障条款,影响整个审批过程的及时高效推进。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
调整依据和方式:《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2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3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2第63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64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承接存在问题和困难:
(1)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指导性文件《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宏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劳社〔2007〕4号)滞后,审批范围太宽泛,实操性差,如:该方案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以上标准工作制度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重复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到县市后,经营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如要跨地区经营,就必须再次到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3)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做到“审批不见面”,但信息化支撑不够,信用信息不完善,信息资源整合不足,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审批资料虽可以扫描后在电脑上进行审核,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拟经营场所面积、办公设施设备需进行现场核查,并向企业负责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不见面无法完成。
原因分析:“放管服”改革后,大量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下放到县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更直接、更有效。但大量的工作下放,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滞后,随着县市工作量剧增,在人员、经费、技术、办公设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匹配,芒市加上承接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下放的事项,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上述做法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第二十条“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承接工作,明确工作承接机构,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芒市人力资源局应将上述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审计建议
建议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4个审批事项纳入全州“一盘棋”操作,交由州级统一协调审批,从而保证审批事项的公平公正,证书在全州范围都有效。
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本整改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芒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整改意见函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仙池路40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