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9月3日至11月8日,对芒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其中:“放管服”改革方面抽审了28项行政权力事项、11件办理事项及健全完善新型监管机制等情况;减税降费方面关注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未能有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1项。
审计调查中发现芒市交通运输局在承接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合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上,由于芒市无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资质,未能有效承接此项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如下:
调整依据和方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2),2020年7月7日印发。调整方式,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合并实施,不再单列。
承接存在问题和困难:芒市船检所设在州交通运输局,芒市无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资质,执法主体(行政许可)不适格。
原因分析:“放管服”改革后,大量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下放到县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更直接、更有效。但大量的工作下放,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滞后,随着县市工作量剧增,在人员、经费、技术、办公设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匹配,芒市加上承接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下放的事项,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导致未能有效承接上级下放权力事项的问题。
上述做法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第二十条“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承接工作,明确工作承接机构,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芒市交通运输局应将上述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工作。
二、审计建议
(一)建议芒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向上级反映承接业务困难和问题,并进一步协调推动芒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将市交通运输局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职能职责上完全理顺,以缓解因承接上级下放行政权力后,运输市场监管方面人员不足,审批业务多,工作推进困难的问题。
(二)因芒市无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资质,执法主体(行政许可)不适格,建议州级收回“船舶检验证书核发”行政职权。
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芒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本整改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芒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整改意见函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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