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5月9日,芒市审计局对芒市民政局2014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资金财务收支及绩效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
一、 项目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主要由芒市民政局下属单位芒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实施、管理和使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投入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的救助。
2014年,德宏州财政局共下达芒市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1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83.67万元,未到位36.33万元。
2015年,根据德财社〔2015〕203号、德财社〔2015〕30号文件,德宏州财政局共下达芒市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1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36.91万元,未到位13.09万元。截至2016年3月末,已拨中央财政资金5.93万元,尚有7.16万元未拨付到位。
审计结果表明:2015年芒市救助管理站在救助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我州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芒市救助管理站也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具体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在2016年全省民政部门预算执行及芒市民政局局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进行了反映和处理,所以该报告不再重复提出审计发现的问题。芒市救助管理站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审计处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对专项资金要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科学有效的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
二、审计建议
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提出3条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项目资金;二是建议芒市救助管理站及时与芒市财政局沟通协调,对所欠拨专项资金尽快拨付到位,以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三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台账的建立,确保被救助人员的信息全面、准确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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