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审计局

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浏览量:10913    作者: 日期:2021/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1228日起,对你单位负责实施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芒市司法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本项目位于芒市大街江东小区旁(7732部队对面),涉及业务用房、室外附属,是以业务用房为主,兼顾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3.64亩,建筑面积1475.2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业务用房、室外场地道路硬化、室外给、排水及排污设施、室外绿化、室外电力引入、弱电及路灯。

本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4月开工,整体项目于20169月竣工验收,计划工期8个月,实际工期29个月。

(二)立项和建设程序批复情况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111124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德宏州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12661号),批复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核定新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278平方米,主要包含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扶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148”法律服务用房、信访业务用房、资料档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估算总投资360万元(不含征地费和装备设备费),资金来源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配套等多渠道解决。

2.初步设计批复情况。2014617日,德宏傣族颇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德发改投资〔2014334号),批复本项目概算总投资395.76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44.2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0.02万元,预备费11.53万元。

3.其他批复情况。本项目完成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等建设程序批复。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2012217日,芒市司法局根据《关于成立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芒司党〔20141号),同意成立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作为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并签订有关合同。

2.招投标制执行情况。截至审计之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数量1个,涉及合同金额334.36万元,其中:施工采购类1个,合同金额334.36万元。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实施单位1个,合同金额113.95万元。

3.合同制执行情况。截至审计之日,该项目与相关参建单位共签订合同16份,涉及合同金额507.04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份,合同金额448.31万元;其他合同14份,合同金额58.73万元。

4.监理制执行情况。芒市司法局直接委托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四)工程质量及交工(竣工)验收情况

本项目于2014421日开工建设,于2016928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及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经评定工程质量为合格。

(五)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1.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德宏州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12661号)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德发改投资〔2014334号)文件,该项目批复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95.76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44.2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0.02万元,预备费11.53万元。

2.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审计之日,该项目共计到位资金625.22万元,到位率157.98%。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5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213.59万元,自筹资金61.63万元。

(六)项目内部审计情况

芒市司法局委托德宏州浩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对本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送审工程结算总额592.64万元,审定工程结算总额563.59万元,审减29.06万元。

(七)项目决算情况    

1.项目账面反映投资情况。

截至审计之日,该项目账面反映完成投资625.2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3.59万元;待摊投资61.63万元。 

2.项目账面反映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该项目账面反映交付资产625.22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工程472.42万元,业务用房附属设施工程152.8万元。    

3.项目账面反映的债权债务情况。

该项目账面反映债权债务金额均为0元。

4.项目账面反映执行概算情况。

该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395.76万元,与账面反映完成投资625.22万元相比,超概229.46万元,超概比率57.98%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次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预留尾工实际投资情况,调整编制竣工决算。  

、审计评价意见     

本项目能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进行了规范管理。在建设管理中,基本执行了项目审批制、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但也存在多计工程款、超概算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多计工程价款131043.19

本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工程量多计、错计、重计、定额错套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131043.19元。其中:                                                        主体工程多计工程价款52250.18元;附属设施工程多计工程价款78793.01元。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成芒市司法局对本次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131043.19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对已经支付的多计工程价款131043.19依法依规予以收回。

(二)未按规定申请概算调整

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为3957574.92元,与账面反映完成总投资为6252173.92元,超概算2294599.00元,超概比例57.98%,芒市司法局未按规定申请概算调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的规定。针对此问题,芒市司法局在审计期间已及时整改,此次审计不做处理处罚。

(三)应缴未缴印花税

截至审计之日,本项目与相关参建单位共签订合同16份,应缴未缴印花税1543.68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及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的规定,芒市司法局应及时缴纳印花税1543.68元。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财务管理方面

根据芒市司法局提供会计资料反映:2014310#凭证,芒市司法局通过现金支出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费6300元(人均300,发放21人),未附评审专家资质证明材料。

(二)招投标管理方面

根据芒市司法局提供招标资料反映:芒市司法局业务用房附属设施工程招标谈判小组2016321日组建,共由3人组成。此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不符。

五、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完善相关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四)芒市司法局应整理完善工程相关档案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芒市司法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芒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报告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