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审计局

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西片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浏览量:8928    作者: 日期:2020/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对中国共产党芒市委员会组织部(以下简称:芒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的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西片区)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芒市委组织部对其所提供的有关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西片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芒市轩岗乡、江东乡、五岔路乡、西山乡、遮放镇、遮放农场辖区内的75个村民小组(其中:轩岗乡10个,江东乡24个,五岔路乡8个,西山乡1个,遮放镇19个,遮放农场13个);建设内容包括每个村组新建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室一间,有条件的村组可建厨房、公厕。

二、项目建设审计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及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2017年5月20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二期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芒发改字〔2017〕85号)批准建设。建设地点:芒市遮放镇、遮放农场、西山乡、勐戛镇、中山乡。建设内容及规模:每个新建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室1间(一层、1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厨房(30平方米)、公厕(20平方米)各1幢,硬化活动场地一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共新建村民小组活动场所54个,其中遮放镇18个、遮放农场13个、西山乡1个、勐戛镇16个、中山乡6个。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新建54个村民小组活动场所投入资金概算共计1593.5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纳入未来三年市级财政预算,分三年支付完建设资金。

2017年5月30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三期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芒发改字〔2017〕90号)批准建设。建设地点:轩岗乡、江东乡、五岔路乡;建设内容及规模:每个新建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室一间(一层、1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厨房(30平方米)、公厕(20平方米)各1幢;共新建村民小组活动场所39个,其中轩岗乡10个、江东乡21个、五岔路8个。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新建39个村民小组活动场所投入资金概算共计1123.50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纳入未来三年市级财政预算,分三年支付完建设资金。

2.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该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等程序并进行了相应报批,实行了工程施工公开招投标程序,项目竣工履行了单项验收,部分报批文件资料基本完整,批复手续合法合规。但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等手续。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该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为市委组织部,其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各种合同的签订,对项目实施进行组织、策划、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安全,承担项目领导责任和投资风险,项目法人对国家投资负总责。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1)招标咨询、拦标价编制、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情况

该项目由芒市委组织部直接委托德宏德众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委托德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规划设计工作;委托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工程监理工作。

(2)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芒市政务服务管理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共4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2017年7月6日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开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及建设单位确认,中标单位为: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19007381.69元。于2017年7月16日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3.工程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该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实施工程监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及义务,

编制了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派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撰写了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签证及进度款支付等进行审核,但无监理旁站记录及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项目按规定履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管理,相关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工作内容。

(三)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及交工验收情况

1.工程实施情况

该项目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7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3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竣工日期与计划一致,工期均控制在合同工期范围内。

2.质量评定情况

    该项目设计单位德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做出了《质量检查报告》,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监理单位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各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屋面、电气分部工程)做出了《质量评估报告》,评定结果为合格。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于2018年4月2日,对五岔路乡、江东乡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工程。于2018年4月4日,对轩岗乡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工程。于2018年3月25日,对西山乡、遮放镇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工程。

该项目工程施工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均未见相关的送检检测报告。

(四)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西片区)到位资金合计15275161.49元,资金来源为:本级政府自筹。

(五)完成投资及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该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合计23236785.47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2991914.70元(审减后金额);待摊投资244870.77元(设计费14161.49元、监理费210000.00元、招投标费和拦标价编制费15000.00元、印花税5709.28元)。

完成投资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已投入运行使用,但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投资缺口及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5275161.49 元,完成投资23236785.47元,资金缺口7961623.98元。

债权债务情况: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本项目无债权;债务总额7955914.70元(其中:应付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70000.00元;应付德宏芒市江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7885914.70 元)。

(七)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该项目送审金额26460567.71元,审定金额22991914.70元,审减金额3468653.01元, 审减率为13.11%。

(八)概算执行情况

该项目计划投资2244.8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2323.68万元,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相比超支78.83万元,超支率3.51%。超概的主要原因是:新增建设1个活动室,部分活动室基础超深,增加旗杆和伟人画像。

三、审计期间已整改问题

应缴未缴印花税5709.28元

经审计组查阅该项目财务资料,发现芒市委组织部未对西片区建设项目涉及的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申报印花税。经计算,漏缴印花税金共计5709.28元。芒市委组织部已于2019年12月25日到芒市税务局补缴了印花税。

四、项目建设的审计评价

该项目财务核算基本合规、有效,能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核算,工程款项支付及费用报销基本能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审计中未发现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工作,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但存在多计工程价款、部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问题。

五、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多计、错计、重计工程量,定额错套、高套,综合单价有误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3468653.01元。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责成芒市委组织部依法进行整改。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尽快与相关部门对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办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2.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3.未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4.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申请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尽快与相关部门对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5.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勘察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6.未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截至2019年10月底,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西片区)项目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此行为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不相符。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应在今后建设项目实施中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未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截至2019年10月31日,芒市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西片区)项目未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此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的规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应尽快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让项目受益村组进行使用管理。

(五)拨付项目资金附件不完整;

经审计组查阅该项目的财务资料,发现支付工程款缺少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进度报告、审核表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审计建议芒市委组织部应尽快补充完善缺少的财务相关附件,财务记账应及时按新版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记账。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经审计组查阅项目工程资料,发现该项目的竣工资料达不到相关要求,如:竣工图纸未按实际完工的工程量绘制,仅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且每份只有一页有相关人员签字,其余均为空章。

六、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二)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准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财务状况。

(三)尽快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明确后期管理保护责任。

(四)加强会计基础核算管理工作,尽快补充、完善支出相关附件。项目会计核算应单独建账或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核算要求进行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项目资金收入、支出清晰,方便查找汇总,同时也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要求。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委组织部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芒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报告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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