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芒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
| 填报单位:芒市农业局 单位负责人:项安品 填表人:杨定权 联系电话:2115584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3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第四十三条: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芒市农业局 | 芒市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生产经营场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种子测试、试验或者检验符合标准; 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等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主要形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语有关咨询服务等。 | 20%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 2.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安全性评价情况; 3.引种审批情况; 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5.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条件; 6.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及标签情况; 7.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 8.种子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9.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 10.生产、经营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 11.种子质量情况; 12.其他种子生产、经营等情况。 | 具体工作委托芒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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