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芒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 填报单位:芒市农业局 单位负责人:项安品 填表人:杨定权 联系电话:2115584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 (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芒市农业局 | 芒市辖区内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持有等企业及个体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20%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4.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5.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 具体工作委托芒市农机监理站负责实施 |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斑色路6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