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芒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防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并通报灾情;申报、核发、管理救灾款物,募集、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及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四)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保障对象、标准及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五)贯彻国家和省、州优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使用。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十)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
(十二)芒市救助管理站是德宏州唯一单独成立的救助机构,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负责芒市城区、州内各县市及州外对口站求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示成年人健康成长。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其中行政单位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55人,财政全供养55人,在编实有车辆8辆,离退休人员2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7人;下属事业单位1个(芒市救助管理站),在职实有人数11人,退休8人,在编车辆2辆。
第二部分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芒市民政局决算总收入5384.95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327.95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75万元),占总收入的98.94%,其他收入57.00万元,占总收入的1.06%。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5523.86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3.38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16.8万元),占总支出的23.96%,项目支出4200.78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58.5万元),占总支出76.05%。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236.5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4.8%。
人员经费支出1138.9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367.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92.31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2.3万元),项目支出3899.95万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芒市民政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57.17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1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71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10.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3.46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0.2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市民政局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0辆(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2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71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10.7万元),公务运行维护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1.17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0.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救助工作开展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市民政局接待费开支33.51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0.25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3.07万元(包含芒市救助管理站0.8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民政工作产生的费用以及接待其它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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