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芒政办发[2020]60号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含概各村委会办公场所、各村党员活动室、宗教用地、生产性用房等公共设施场所)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充分保障广大农民和集体的财产权益。建立信息完整、内容准确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据农业普查统计数据显示,全镇共10387户。利用 “云宅调”程序,采集全镇10387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信息和权利人信息,形成“云宅调”初始采集数据库。
1.利用“云宅调”程序,认真定位宗地中心位置及权利主体,形成调查宗地属性数据库,交由镇国土资源所,由国土所资源负责,因地制宜选取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开展宅基地权籍调查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权籍审核,依法登记。
2.由省级技术单位把关全镇农村不动产数据库的质量检查和上报,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交标准为依据,形成全镇完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经检查合格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三、工作原则
1.依法实施,尊重历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确定,对涉及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镇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切实推进工作的开展。严禁通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2.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综合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头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3.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对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四、实施步骤
1.相关资料准备。权利人(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家庭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2.组织宣传发动。按照《通知》要求,各村及时组织召开芒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部署会、工作推进会。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工作内容和范围等,积极发动党员同志、村社干、妇女代表、广大群众多方力量配合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3.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全镇10 个村进行“云宅调”微信小程序进行培训,各村负责组织驻村工作队、包组干部、村民小组长等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云宅调”微信小程序操作运用。由村民小组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形成“云宅调”初始信息数据库,村小组对信息采集数据质量负责。采集的信息包括土地信息(宗地坐宗地院落中心点、宗地四至、宗地面积、发证信息等),房屋息(建筑面积、建房年代、楼层、房屋结构等)、权利人信息(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等),权属来源资料(用地批准资料、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规划审批资料)等。
五、确权登记
1.公示确认。由市自然资源局对省级技术单位形成的已调查数据库复核确认,经确认的调查成果,以村小组为单位,分别对本村小组的不动产权信息进行公示。
2.审核审批。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小组农村不动产权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登记发证,若二调地类图斑地类不是建设用地但三调地类图斑地类为建设用地的由乡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进行审批。
4.登记发证。登记材料统一由各村移交到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发证。
六、时间要求
1.2020年7月10日完成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2.2020年7月15日前,各村召开村、组两级工作推进会,对农村不动产登记进行部署动员,快速有序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登记主体确定。
户主(权利人)、宅基地、房屋,是完成一宗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必要条件。
1.权利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跨坝区山区界限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3.房屋。根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本次确权登记后日常登记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中户的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3.非农村集体成员合法继承农村房屋占用宅基地的,由镇司法所出具鉴证意见后,应予确权登记,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78号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
5.依法继承(农村村民、城镇居民都可以)。
6.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仲裁。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符合登记条件宗地的处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鹛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要求,对乱占耕地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生态红线求、不符合“一户一宅”、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产权房、存在权属争议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不得通过此次登记确权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只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单独统计上报,暂时不纳入登记。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各村要参照镇级领导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具体联系人,于7月10日前上报镇国土资源所。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多元化,充分利用村组大小会议、广播、微信等手段,加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不断提升发证工作知晓率。
(三)监督机制。因出现履职不到位,配合协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镇领导小组将进行提醒谈话。对工作进度缓慢的村委会,由镇政府监察室进行全镇通报。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报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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