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镇2020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境内水域禁渔期各项工作,严格保护山区溪河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打造生态经济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施禁渔制度,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各村、各部门工作配合,严格禁渔管理,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
二、总体目标
开展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利于鱼类资源保护、恢复水域鱼类资源种群数量;有利于水生动物的生存、栖息地保护,恢复水生动物多样性;有利于水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及保护。实施禁渔区及禁渔期管理制度是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环境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子孙”的民生工程,对芒市建设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禁渔区
1.禁渔期期间禁渔区。全镇行政区域范围。
2.永久禁渔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渔期
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2020年3月1日0:00分--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禁渔期五年(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非禁渔期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行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运作模式
采取政府牵头、各村委会、各部门支持、党员带头、群众参与的方式对河流进行保护和管理。
五、工作措施
1、明确目标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镇实现全面的封河禁渔,切实保护我镇河流域的野生水生动物和生态资源,使镇域内禁渔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保护“芒市大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2、依法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成立芒市镇禁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和禁渔巡查队伍,依法治理,有序推进。
3、全面封河禁渔。我镇境内实行全面封河禁渔,在辖区所有流域禁止任何行为的捕捞、打捞野生水生动物等活动,在市场内禁止买卖野生水生动物与捕捞工具行为,违者按照相关村规民约、实施方案、法律法规给予严处。
4、加大宣传力度。镇、村、组、相关部门紧急行动,深入千家万户,利用会议、公开栏、宣传标语、政府公告、警示牌、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做到封河禁渔活动家喻户晓,老少皆知,营造了保护母亲河,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5、加大巡查力度。镇政府将组织镇直各部门和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配合市直相关执法监管单位,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的一切捕捞作业行为,收缴没有上岸的捕捞网具;查处非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工具窝点,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违法行为;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
6、加强部门合作,强化行刑衔接。禁渔工作战线长、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复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资源共享、齐抓共管。镇人民政府与农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协同办案。按照《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对抗拒、阻碍执法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升执法效果,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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